(2017)甘11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涛与马勇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涛,马勇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涛,男,汉族,1978年1月9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勇强(又名马永强),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上诉人马涛因与被上诉人马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涛经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马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马勇强的诉讼请求;2、案件申请费1406元由马勇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西巩驿镇办公楼建设完毕还未交工时,因质量上存在返工的整改项目,双方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工费协议书》明确约定,由于质量造成的修补,应由马勇强承担责任,当时马勇强在别处施工,在征得其同意后,马涛垫资委托第三方完成了返工任务,并由第三方张振福出具了施工费及材料费17000元的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返工费事项上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错误,导致判决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马勇强服判未答辩。马勇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涛支付尚欠合同内劳务费90000元,合同外劳务费24700元,合计114700元;2、案件申请费1406元由马涛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涛应付马勇强劳务费190000元(合同内175000元,合同外15000元)。已付85000元,尚欠105000元。还查明,马涛代马勇强付张宝华人工费33588元(西巩镇政府工作人员安丽梅证言),赵云峰人工费15000元(总款37530元,马勇强付19500元,尚欠3030元,赵鹏峰证词),朱玉英、王天英等人人工费29702元(马勇强书写欠条为31702元,马勇强付2000元,王天英证词)。马涛代马勇强偿还杜学舟借款10000元,以上共计88290元。马涛代马勇强支付的88290元,马勇强在案件重审期间予以追认。还查明,马勇强自认因返工马涛支付返工费用4000元。马涛自认合同外人工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马勇强与马涛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工费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关于马勇强诉请马涛支付拖欠的合同内人工费90000元,予以支持,合同外人工费24700元因马勇强无证据,马涛自认15000元,应当按照15000元计算,由马涛支付马勇强。关于马涛主张应从支付马勇强的人工费中扣除因返工其增加支付人工费17000元证据不足,现原告自认4000元,应当按照4000元计算,从马涛应付马勇强人工费中扣除。关于案件重审时马涛辩称其代马勇强支付马勇强欠第三人款后,其已付清马勇强人工费,案件重审后应当驳回马勇强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案件重审期间经核实马勇强追认88290元,应从马涛应当支付马勇强的款项中扣除,剩余12710元由马涛支付给马勇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马勇强人工费12710元。案件受理费585元,案件申请费1406元,均由马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马涛称其因返工增加的人工费17000元应由马勇强承担的问题,经审查,马涛仅提供有第三方张振福出具的17000元的收条,而没有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事实的发生,马涛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可。一审中马勇强自认返工花费4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马勇强与马涛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工费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一审认定马涛应支付马勇强合同内、外人工费共计190000元,已付173290元,尚欠马勇强16710元,一审认定上述事实正确。马涛主张因返工支出的费用应从欠付款中扣除,除马勇强自认返工费用4000元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一审认定按照4000元计算并无不当,马涛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马涛请求的案件申请费,本案在诉讼中,马勇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马勇强交纳了案件申请费1406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费用应由马勇强承担。综上所述,马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5元,由马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利 宏审判员 张 怀 文审判员 魏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春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