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葆国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葆国,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4923号原告:何葆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20层2307。法定代表人:成湘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葆国与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葆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葆国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何葆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雯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