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永利、陈鸿成等与原德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陈鸿成,原德才,原清军,原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94号原告陈永利,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陈鸿成,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德才,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清军,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青山,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利、陈鸿成诉被告原德才、原清军、原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利、陈鸿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