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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永利、陈鸿成等与原德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陈鸿成,原德才,原清军,原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94号原告陈永利,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陈鸿成,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德才,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清军,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原青山,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利、陈鸿成诉被告原德才、原清军、原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利、陈鸿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