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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丁文彬与丁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彬,丁文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098号原告丁文彬,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丁文生,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彬与被告丁文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文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