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静秋、牟静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秋,牟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51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静秋,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牟静,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在云南省昆明火车站被抓获,同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牟静、王静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静秋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1.2016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牟静、王静秋经预谋,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晋江市东石镇“神风汽车租赁部”以租赁小车为由,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被害人林某租赁一辆车牌为闽C×××××白色“本田思铭”牌小轿车,后将该车以低价抵押给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71667元。2.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牟静、王静秋等人再次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480号之6的“顺风行租车行”,以租赁小车为由,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被害人许某租赁一辆车牌为闽D×××××白色“本田凌派”牌小轿车,后将该车以低价抵押给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72370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牟静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的民警抓获;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王静秋在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附近被抓获。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7年3月15日赔偿被害人林某、许某的经济损失各10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林某、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破案经过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机动车信息、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汽车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汽车租赁挂靠协议,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牟静、王静秋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牟静、王静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与租车行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车辆后以低价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牟静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坦白等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牟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王静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王静秋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对其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静秋、原审被告牟静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静秋、原审被告人牟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与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后以低价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已综合考虑王静秋在本案的犯罪情节并客观认定,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静秋诉称本案量刑畸重,请求减轻处罚等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耿瑜审判员 孙志坚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鹏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