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明斌、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斌,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斌,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徐斌,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斌被执行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斌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