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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红义、余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红义,余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832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王红霞(系原告之母),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王红义,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余坤,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红义、余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