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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006陈凤銮与绪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銮,绪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006号原告:陈凤銮,女,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绪亚楠,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銮与被告绪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凤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凤銮负担。审 判 长  茅庆峰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