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珍梅与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梅,冷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668号原告:李珍梅,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冷冰,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李珍梅与被告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珍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珍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因急事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跟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冷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冷冰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珍梅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冷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