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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催20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赵村乡南徐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20PM46。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761103、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出票人温州市三禾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恒瑞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佳颖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项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