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尚伏东与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伏东,张云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27号之一原告:尚伏东,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云高,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原告尚伏东与被告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尚伏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30635.78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伏东撤回30635.7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5.9元(原告已预交407.95元),本院收取50元,余款382.9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缪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