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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荆文金、张冬平与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文金,张冬平,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761号原告:荆文金,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张冬平,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经十二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文金、张冬平与被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文金、张冬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文金、张冬平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文金、张冬平撤回对被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文金、张冬平负担。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