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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贺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姣,段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玉姣,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袁庄村委袁庄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09102777。被执行人段贺梅,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周湾村委段张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0628302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段贺梅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袁玉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段贺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贺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7302107923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