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贺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姣,段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玉姣,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袁庄村委袁庄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09102777。被执行人段贺梅,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周湾村委段张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0628302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段贺梅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袁玉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段贺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贺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7302107923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