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宁与隋远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宁,隋远勋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字第4584号原告:戴宁,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吴世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远勋,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宁与被告隋远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宁的委托代理人吴世军,被告隋远勋的委托代理人展二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宁诉称,2014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商於古道项目”施工图纸,双方约定,设计费100000元,预算费用12000元,两项共计112000元,原告向商於古道文化景区管委会交付图纸并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被告支付全部费用,后原告于2014年9月交付图纸并通过审核。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仍拖欠设计费3000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委托原告设计“丹凤棣花村万湾路段”施工图,约定设计费20000元,差旅费1500元;2015年8月8日,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山阳县天竺栈道”施工图,约定设计费30000元,原告完成图纸设计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又拒不支付33500元设计费。三次设计施工图纸,被告共计欠付设计费63500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设计费63500元及利息30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隋远勋辩称,其已向原告转款133500元,不欠原告款项;原告并未完成设计,且双方对“丹凤棣花村万湾路段”和“山阳县天竺栈道”施工图纸的设计费没有明确约定,对“商於古道项目”设计费约定为800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隋远勋陆续委托原告戴宁设计“商於古道项目”、“丹凤棣花村万湾路段”、“山阳县天竺栈道”的施工图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未提交证明双方约定设计费的证据,亦未提交证明设计图纸已经完成并交付被告的证据。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原告转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流水单、手机短信截屏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戴宁与被告隋远勋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原告的诉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双方约定设计费及证明设计图纸已经完成并交付被告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戴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怡打印:相丽华校对:牟振甫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