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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35号原告:王晓梅,女,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法定代表人:李再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