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伟与娄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娄妍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1725号原告:刘伟,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娄妍妍,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刘伟诉被告娄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娄妍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1000元,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半年利息200元,合计为2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因需交宽带费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300元,共计6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以倒卖种子被扣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告声称自己在外地变温需要买衣服,向原告借款400元,合计2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娄妍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因需交宽带费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300元,共计6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以倒卖种子被扣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告声称自己在外地变温需要买衣服,向原告借款400元。上述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大连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和账户明细为证,证明原告四次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向阳路支行尾号为6389、账户姓名为娄妍妍的账号转账共计21000元。且原告刘伟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告娄妍妍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与转账记录截图相互佐证,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娄妍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娄妍妍向原告刘伟借款21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娄妍妍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二人系朋友关系,故对于利息不予索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妍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刘伟借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3元由被告娄妍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相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