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洪文与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文,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95号原告杨洪文,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被告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智被告尚广录,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文诉被告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