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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洪文与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文,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95号原告杨洪文,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被告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智被告尚广录,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文诉被告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尚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