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宗星、宜昌市香薇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宗星,宜昌市香薇山科技有限公司,邹志春,梅伏月,鲁坤,向均力,鲁永钿,郑秀,鲁海峰,谭本奎,梅红,鲁永铁,谭琼,李海燕,鲁永洲,鲁永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311号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宗星,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市香薇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5-212号。法定代表人:鲁勇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志春,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梅伏月,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鲁坤,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向均力,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鲁永钿,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郑秀,女,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鲁海峰(曾用名鲁铤),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谭本奎,男,汉族,1973年4月6日,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梅红,女,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鲁永铁,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谭琼,女,汉族,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李海燕,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鲁永洲(曾用名鲁永周),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鲁永矿,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宗星、宜昌市香薇山科技有限公司、邹志春、梅伏月、鲁坤、向均力、鲁海锋、鲁永钿、郑秀、谭本奎、梅红、鲁永铁、谭琼、李海燕、鲁永洲、鲁永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环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人民陪审员 邹道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