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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帼蓉与韩志敏、苏州新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帼蓉,韩志敏,苏州新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冉蜀飞,王财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029号原告:李帼蓉,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韩志敏,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新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肖枫,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蜀飞,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被告:王财庆,男,1967年2月7号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帼蓉诉被告韩志敏、被告苏州新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冉蜀飞、被告王财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帼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帼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帼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帼蓉负担。审 判 长  苏林泉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