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根苗、何成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根苗,何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韩根苗,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何成友,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韩根苗与被执行人何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2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