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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钟付平与李洪兴、李富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付平,李洪兴,李富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829号原告钟付平,男,1955年5月25日生,彝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李洪兴,男,194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李富斌,男,现年35岁,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付平与被告李洪兴、李富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钟付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付平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钟付平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付平撤回对被告李洪兴、李富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交纳260元,由原告钟付平负担。审判员  刘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