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470号原告: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机械装备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绍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泸州云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