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夫占、孙焕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夫占,孙焕云,邓家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72-1号申请人:郭夫占,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孙焕云,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邓家凤,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郭夫占、孙焕云与邓家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夫占、孙焕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家凤的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孙庄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堂屋5间、南屋2间、东屋两间、大门1间)一处(堂屋后墙隔马路与村委会相邻)。申请人郭夫占、孙焕云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夫占、孙焕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家凤的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孙庄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堂屋5间、南屋2间、东屋两间、大门1间)一处(堂屋后墙隔马路与村委会相邻),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