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吴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玉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开达,经理。被执行人:吴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根据(2016)桂048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强归支付拖欠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返还预交的诉讼受理费430.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36元。经过“四查”、“两查”,除本院依法查封的吴强名下桂D×××××长城牌小型汽车(未扣押)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