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高飞与李少挺、杨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飞,李少挺,杨景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019号原告:张高飞,男,生于1995年10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少挺,男,生于1990年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景坡,男,生于1994年3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高飞诉被告李少挺、杨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少挺的准确信息,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高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应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