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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自林、薛家辉、卢茂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自林,薛家辉,卢茂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民初648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景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琳江,该公司茶盘分理处职工。被告:薛自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薛家辉,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卢茂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四川省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山农商银行)与被告薛自林、薛家辉、卢茂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山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黄琳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自林、薛家辉、卢茂碧因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日报》等处刊登或张贴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已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山农商银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自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薛家辉、卢茂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薛自林于2010年5月15日以本人的名义在原告处办理小额农户贷款300000元,期限2年,应于2012年5月14日到期,月利率为7.65‰,用途为批发化肥,被告薛家辉、卢茂碧以其自有位于营山县骆市镇太平街的房屋做抵押,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组织人员到户催收其归还借款,至今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上列请求之判决。被告薛自林、薛家辉、卢茂碧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未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15日,原告营山农商银行与被告薛自林签订《个人借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2年,从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利率为月息7.65‰,被告薛家辉、卢茂碧以其自有位于营山县骆市镇太平街的住房四套作抵押,自愿为薛自林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借款人保证按期归还本息,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如未经批准或不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借款已逾期,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裁决。本院认为,被告薛自林向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借款属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凭,被告薛自林未到庭应诉,本院确认被告薛自林借款这一法律事实。原告以其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依据,向被告薛自林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下欠借款本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家辉、卢茂碧以其位于营山县骆市镇太平街住房提供担保,自愿为被告薛自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原告营山农商银行请求被告薛家辉、卢茂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成立据此,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自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5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家辉、卢茂碧对被告薛自林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偿还被告薛自林所欠原告四川营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被告薛家辉、卢茂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自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薛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波审判员 李宁卫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一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