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王丽丽、时彩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王丽丽,时彩婷,李愔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时彩婷,女,汉族,1950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愔楠,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愔楠名下位于宋城路康泰家园17号楼3单元402号(房地证号201700050**)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愔楠名下位于宋城路康泰家园17号楼3单元402号(房地证号201700050**)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