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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万能与杨平原、杨阳、抗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万能,杨平原,杨阳,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罗万能,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平原,男,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阳,男,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抗毅,男,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万能与被执行人杨平原、杨阳、抗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平原、杨阳、抗毅偿还原告罗万能借款175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万能申请执行标的17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平原、杨阳、抗毅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保全中扣留冻结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杨平原、杨阳销售水泥业务费220万元,经协调执行回35万元后,剩余暂扣款项因协助执行单位未收回工程水泥款,协助执行条件暂不成熟具备,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罗万能自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如协助执行条件成熟具备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国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