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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倩与杨改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倩,杨改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2050号原告贾倩,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杨改焕,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贾倩诉被告杨改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开美容店装修欠装修款46000元,经追要后被告支付20000元,之后出具25000元的欠条,现请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2、欠条三份,以证实被告欠装修费的事实及数额。被告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杨改焕因装修欠原告贾倩装修款4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追要,2015年9月27日被告偿还一部分欠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贾倩装修款贰万伍仟元整(2.5万)杨改焕2015.9.27日。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下余装修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贾倩与被告杨改焕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原告给被告装修的事实清楚,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装修事宜,被告也已验收投入使用,现拒不支付装修款没有道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改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倩装修装饰款25000元。如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杨改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银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