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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吉艳与舒开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吉艳,舒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蒋吉艳,女,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舒开洪,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蒋吉艳与被执行人舒开洪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云062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维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舒开洪已外出,无可供执行财产,虽经本院采取布控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5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蒋吉艳现被执行人舒开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代理审判员  余贵兴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