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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丽君与被执行人王巧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君,王巧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君,女,汉族,1957年8月28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巧冬,女,汉族,1959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君与被执行人王巧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7)吉04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