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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与被告管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管廷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347号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被告:管廷田,男,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农资批发中心)与被告管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管廷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资批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4550元及利息16783元(利息从2016年04月10日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化肥,2016年04月10日,双方核对账目后确认被告欠原告化肥款总计64550元。双方签字确认后,原告放弃前期欠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承诺于同年04月15日前还款1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经询问其补充说明,这笔钱是被告在我这赊购的化肥款,双方于2016年04月10日经过对帐,被告还欠64550元,并约定于2016年04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款对帐单1份,约定了逾期后给付,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也未给付。2017年04月28日给付了2000元利息。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4550元,并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16783元(利息从2016年04月10日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管廷田未作答辩。农资批发中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往来欠款对帐单1份。用于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管廷田未提供证据。本院宣读并出示管廷田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从原告处进的化肥,约定卖完化肥还款,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我于2015年末把这笔化肥都卖出去了,原来欠原告92000元化肥款,因为化肥款是佘出去的,一部分没收回来,只还给原告一部分货款,现在还欠原告43000元,等化肥款收回来就还给原告,收不回来我用自己的价值6万多元的二所房屋抵债给原告,房屋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照名是武体键与金德衡的,面积53平方米,我现在还不了钱,欠款对账单上的欠款人“管廷田”三个字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如果我拿不出其他证据,我认可欠款数额是64550元,我愿意将这二所房屋抵债给原告就算清账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双方于2016年04月10日对往来欠款签订了欠款对账单,确认被告截止2016年04月10日欠化肥款共计64550元,原告放弃以前利息。2016年04月15日偿还1万元利息,逾期后顺延利息欠款人承担按月利二分给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7年04月28日给付了2000元,其余款项未给付。被告辩解已给付部分款项,现欠4.3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买卖事实德存在,并认可双方所签订的欠款对账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管廷田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管廷田应按约定的时间、价款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管廷田给付货款64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给付利息16783元(利息从2016年04月10日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对账单上约定,逾期后顺延利息按月利二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双方书面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计算方法按月利二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可从双方约定的2016年04月30日计算至2017年04月30日按月利二分计算,即64550元×2%×12个月=15492元,共计80042元,但应扣除已给付2000元,被告还应给付78042元。综上所述,原被告欠款事实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管廷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货款及利息共计78042元(利息按月利二分计算,从2016年04月30日计算至2017年04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管廷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