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高凤来诉于长波、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来,于长波,张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86号原告高凤来,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于长波,男,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春雨,女,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来诉被告于长波、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