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堂春诉被告王洪亮、王洪龙、王洪国、王洪彬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春,王洪亮,王洪龙,王洪国,王洪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619号原告:王堂春,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满族。被告:王洪亮,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洪龙,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洪国,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洪彬,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堂春诉被告王洪亮、王洪龙、王洪国、王洪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堂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