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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品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品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794号原告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怒福永街道塘尾华丰科技园第1幢第四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54003。法定代表人彭玉桃。委托代理人陈力,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品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雍啟B区14栋厂房B单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7740XG。法定代表人彭新。原告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品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海 涛审 判 员 刘 定 宏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梦(兼)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