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达与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达,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653号原告:许达,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40-7号。法定代表人:毕利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毕利军,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许达与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毕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46885.00元,违约金24970元(逾期支付欠款违约金以总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1%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此标准顺延,至清偿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许福云与许达系母子关系。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沈阳高薪区千伊拉面店云峰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原告使用千伊拉面商标经营特许加盟店,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保证金、货款押金、装修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2016年3月双方协商退还保证金、货款押金及装修余款事宜,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一再推脱,2016年9月8日,原告委托母亲许福云再次与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协商退款事宜,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两次向原告返还保证金、货款押金、装修余款,第一期为2016年11月1日给付73000.00元,第二期为2016年11月15日给付73885.00元,共计人民币146885.00元。同时承诺如不能按时付款按日支付总欠款金额1%的违约金,法定代表人毕利军以个人名义为以上欠款担保。款项均已到期,但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欠款146885.00元,违约金24970.00元(逾期支付欠款违约金以总欠款金额为技术按日1%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此标准顺延,至清偿完毕止)、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希望调解解决。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承认原告许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许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还款计划》的约定,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73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73885元,同时被告毕利军对欠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欠款146885元,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为宜。被告毕利军于《还款计划》并未明确担保方式,故被告毕利军对上述欠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达欠款146885元;二、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许达利息,以7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以7388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毕利军对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毕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白羽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