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鑫源与舒贵林、徐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鑫源,舒贵林,徐良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929号原告:陆鑫源,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贵林,男,出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徐良翠,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鑫源与被告舒贵林、徐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鑫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鑫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鑫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582元,由陆鑫源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