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左孔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孔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63号原告:左孔寿,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16号。负责人:杨春梅。原告左孔寿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左孔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左孔寿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孔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左孔寿负担。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