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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海燕、高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燕,高天,李鸿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燕,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鸿真,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上诉人李海燕、高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