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广有与刘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有,刘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163号原告:刘广有,男,1960年2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国顺,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广有诉被告刘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有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5月11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调查,原告称被告刘国顺的地址不明。经本院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将依法公告送达。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届时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有不能提供被告刘国顺的准确送达地址,届时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刘广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史 婷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韶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