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及南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6904-8。被执行人: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被执行人: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新湾村民小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6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凯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803.3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0803.3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2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