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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冉德生、叶明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德生,叶明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02号申请人冉德生,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叶明龙,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冉德生诉申请人叶明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冉德生诉申请人叶明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截止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叶明龙尚欠申请人冉德生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42000元,共计392000元,申请人叶明龙于2017年5月17日前向申请人冉德生支付利息14000元,于2017年7月17日前向申请人冉德生支付利息14000元,于2017年9月17日前向申请人冉德生支付利息14000元,于2017年11月16日前向申请人冉德生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二、申请人叶明龙若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申请人冉德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镐朝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