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覃迅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迅云,李玉兰,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88号申请执行人:覃迅云,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2号楼B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增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覃迅云、李玉兰与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覃迅云、李玉兰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1号楼ca4号转移登记至覃迅云、李玉兰名下。二、被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覃迅云、李玉兰办理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1号楼-1层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94、095、096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8234元,由被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覃迅云、李玉兰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配合办理房屋、车位过户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强制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1号楼ca4号的房屋过户至覃迅云、李玉兰名下。二、依法强制将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1号楼-1层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94、095、096号车位的产权过户至覃迅云、李玉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