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振旺、姚浩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旺,姚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姚浩杰,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抓获,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李振旺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指使姚浩杰等人采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出售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挣取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1.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振旺指使被告人姚浩杰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新兴源公司进项,后姚浩杰通过短信联系购买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64102.52元,税额:435897.45元,价税合计:2999999.97元。上述27份发票已于当期抵扣,造成税款损失435897.45元。2.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振旺指使新兴源公司虚开给河南洛阳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共计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27261.57元,税额:225634.43元,价税合计:1552896.00元。上述15份发票已于当期抵扣,造成税款损失126837.99元。2016年4月,洛阳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98796.44元。3.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振旺指使新兴源公司虚开给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计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8800.13元,税额:152796.04元,价税合计:1051596.17元。上述10份发票已于当期抵扣,造成税款损失152796.0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检验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李振旺、姚浩杰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振旺辩称自己未虚开过增值税,也未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姚浩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姚浩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姚浩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应当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才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3.姚浩杰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姚浩杰宣告缓刑。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振旺伙同他人以孙华栋的名义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振旺指使被告人姚浩杰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姚浩杰通过短信联系购买了攀枝花某木业有限公司为销项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7份发票金额合计:2564102.52元,税额:435897.45元,价税合计:2999999.97元。姚浩杰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会计张某1,并已于当期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35897.4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浩杰补缴税款8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赵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振旺的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姚浩杰的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出具抓获姚浩杰的工作情况、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抓获李振旺的经过1份、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羁押证明1份、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1份。2.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家税务局东环路税务分局出具的说明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户2014年8月从新华路分局转到卫东国税局东环路分局。3.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报告。4.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平顶山市金属新兴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明细及情况说明。5.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大桥乡派出所出具的张某2的户籍证明、洧川派出所出具姚浩杰前科查询。6.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承揽合同、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7.河南省尉氏县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月份工资表。8.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张某2被上网追逃明证明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各1份。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出具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明细表各一份。10.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被告人李振旺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2份。11.证人张某1证述,我是2015年3月底至2016年1月初在该公司担任办税员的。我主要负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专管员、送资料等杂务。新兴源公司我就知道李振旺,是他聘用的我做公司的兼职办税员,他自称是新兴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人我都没有见过。新兴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道怎么去的,我不负责这一块。12.证人王某证述了自己成立攀枝花某木业有限公司经过赵某1、张某2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13.证人赵某1证述,张某2和我一样都是来攀枝花市注册公司,专门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把张某2带到攀枝花市后,某木业公司应该是张某2和别人一起注册的。某木业是贸易公司,实际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真实贸易往来时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4.证人杨某,张某2是我老乡,认识有一两年了。后来张某2带着我去攀枝花市,给他当司机。开始我是不知道张某2他们来攀枝花市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来又来了几次我才知道张某2他们是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卖的。15.证人刘某1、刘某2均证述了自己曾帮助赵某1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16.证人郭某1证实了自己负责为攀枝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购买发票的事实。17.证人赵某证实,我是通过战友王某介绍认识了赵某1,他请我当攀枝花市某皮革有限公司和攀枝花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不是我在经营。赵某1每月每家公司开给我1500元的工资,公司实际是他在经营。18.被告人李振旺的供述与辩解,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公司账薄,郭某2干的时候是当时的一个姓杨的会计保管的,这个杨会计是一个代办公司找的。后来的账薄都是现在的会计张某1做的账也是张某1保管的,后来公司出事了不干了张某1把这些账薄和凭证都给我了,我放俺家阳台上了,现在不知道咋回事找不到了。当时出事后姜某和姚浩杰都说要我把账薄和凭证销毁我怕有事就没有销毁。攀枝花市某木业给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期间我们公司的会计就是张某1。某木业给我们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发票是姚浩杰给会计送过来的。我们公司除了我就一个会计工资是我发放的。我们公司和每家公司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往来,我们公司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9.被告人姚浩杰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在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打工的,是这家公司的老板李振旺找的我,让我帮忙给新兴源公司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我不知道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是李振旺具体负责的。会计和我的工资都是李振旺负责给我俩发放的。这27份发票是我买的,当时因为李振旺说新兴源公司需要进项发票,因为卖出去的有销项,我就和一个发卖票信息的人联系买的这些发票。当时对方开好票后电话联系的我,走到尉氏到洧川的路上一个地方,对方把票放下后我去拿的后。拿到票后我直接送到平顶山交给公司的会计张某1了。攀枝花市某木业给我们公司开具的这27张发票时我们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往来,我们公司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们公司和任何公司之间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往来。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旺、姚浩杰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55897.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李振旺实际控制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指使该公司给洛阳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振旺该两起犯罪事实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李振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李振旺指使姚浩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55897.45元,达不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中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万元以上系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振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事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振旺辩解自己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指使姚浩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经查,根据李振旺的供述、姚浩杰的供述、张某1的证述以及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报告,李振旺指使姚浩杰通过攀枝花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姚浩杰的辩护人辩称在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骗取税款五十万元以下的,属数额较大,经查,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9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之规定,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系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姚浩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55897.45元,综合姚浩杰的犯罪情节及公诉机关的指控,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其他情节严重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还辩称姚浩杰系从犯,经查,在本案中李振旺指使姚浩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姚浩杰通过与他人联系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平顶山市新兴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张某1,并于当期抵扣。在本案中,姚浩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该辩解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浩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姚浩杰补缴税款8万元,悔罪态度好,且依据河南省尉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社会评估调查表,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振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姚浩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责令被告人李振旺、姚浩杰退缴税款35589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闫伟阁代理审判员 周明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