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与何定元、重庆上能建筑防水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重庆上能建筑防水技术研究所,何定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459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号,注册号500901600257305。经营者:邹盛华,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系原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能建筑防水技术研究所(原名:重庆天能建筑防水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飞湖路184号春城四季1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331363。负责人:刘波,经理。被告:何定元,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上能建筑防水技术研究所、何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眸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