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贾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贾增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1659号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渤海化工园黄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1509662L。法定代表人:韩荣桓,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杰,该公司职工。被告:贾增奎,男,住寿光市。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增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增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8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返还550000元,余款250000元,被���承诺在2016年6月20日前返还,但被告却以无款为由推诿至今。贾增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贾增奎曾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7月24日分别返还150000元、100000元。2016年5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余款550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还清。被告出具承诺书后,先后于2016年6月28日、10月19日、11月24日分别返还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后被告又返还50000元,尚欠250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未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后,应当按承诺的期限还清借款,其至今未还清借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剩余借款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息按本金250000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增奎返还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金250000元,自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