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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郡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马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马郡,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郡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刘青杰、涂琼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