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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慧申请执行郑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郑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郑向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向明名下有大众牌(车牌号码:)小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向明名下所有的大众牌(车牌号码:)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