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周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周伟峰,陶丽君,方国成,舒林妹,严建辉,傅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朱莉萍,行长。被执行人:周伟峰,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陶丽君,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方国成,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舒林妹,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严建辉,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傅燕平,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伟峰、陶丽君、方国成、舒林妹、严建辉、傅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工商登记、淘宝,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伟峰、陶丽君、方国成、舒林妹、严建辉、傅燕平对所欠借款本金199818.9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应负担的受理费2330元、执行费3259元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