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明辉与福建庞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辉,福建庞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319号之一原告:姚明辉,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庞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富头村刘坑垅。法定代表人:刘豪峰,经理。原告姚明辉与被告福建庞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姚明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明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明辉负担。审 判 长 黄清曙审 判 员 李森地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春晖 来自: